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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明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