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许XX与张家口XX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张家口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许XX,女,1976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口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XX诉张家口XX有限责任公司(2014)通民初字第107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口XX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宇审 判 员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