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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世荣与牛平平、刘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5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荣,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麻黄粱镇十字焉村凉水井**号,个体户,身份证号:612701960********。被执行人牛平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桃源路林业局家属院*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1********。被执行人刘换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桃源路林业局家属院*号,系被执行人牛平平之妻,身份证号:6127011972********。本院执行的王世荣与牛平平、刘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牛平平、刘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平平、刘换霞向申请执行人王世荣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0000,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42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牛平平、刘换霞在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香水村的分红款,只能等待分红款下来后再领取,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