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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金增志、顾昌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金增志,顾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金增志,被执行人顾昌芳。申请执行人李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连港证民内字第1277号公证书、(2014)连港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现在该案已经提交中院申请复议与申请人谈话得以证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连港证民内字第1277号公证书、(2014)连港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中院复议结果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