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与黄金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黄金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60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委托代理人闫学新,均系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荣,女,汉族,1944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诉被告黄金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莉撤回对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何莉负担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