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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霞与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霞,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14号 申请人丁霞。 委托代理人冯传军,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春盛。 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就该申请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8月27日举行了听证。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所主张的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系受让自案外人深圳市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听证中,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已经通知被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申请人答复系以邮政快递方式通知的,但是否妥投不清楚,没有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2001)深中法执字第17-69号民事裁定,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为由,裁定终结了对本案被申请人的执行。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成立清算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申请人主张其以受让债权的方式而成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权利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但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这一通知行为,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申请人合法取得了债权人资格。故,本院对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在完善相关证据或通过司法确认其债权人地位后再行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丁霞对被申请人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