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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执字第1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才军、陶正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才军,陶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执字第1699-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才军。被执行人:陶正江。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才军、陶正江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才军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陶正江负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2015年7月8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正江与案外人俞素君共同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华府天地5幢1单元203室(房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华府天地总地下室A299、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华府天地5幢1单元204室及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华府天地5幢S22(房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产。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陶正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先予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及利息在2016年2月8日前付清。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吴才军、陶正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9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才军、陶正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正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6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