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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清芬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芬,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张清芬,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景贵,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原告张清芬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广剑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丽、刘建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芬及委托代理人孙春来、被告燕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景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芬诉称,我是××公司退休职工,于2005年5月按当时××公司规定,由单位劳资部门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2008年10月份办理了正式退休,现每月退休金2000元。按燕化公司现在履行的补偿政策,应每月补偿我诉讼要求里应得的金额。现在的状况是,我找到了燕化公司××劳资部门,他们支持我的请求,到了燕化公司接待部门,他们让我到法律部门起诉,××总公司也让我到法律部门起诉。因此,我去房山区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为寻求公平正义,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从2011年开始按劳务政策补偿应得份额,每年取暖费2000元、节日补贴每年1800元、每月困难补助100元、企业补助每月补差额120元(以上每年合计6440元,总计25760元);2.享受药费二次报销待遇。被告燕化公司辩称,在2005年改制时,原告参加××公司改制,他们退休都不是在燕化公司办理的,原告要求的数额和标准我们不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清芬1988年3月到××公司工作,2005年7月办理内退,2008年10月办理退休。在工作期间,原告张清芬为集体身份。另查明,××公司在2006年1月改制,名称变更为××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张清芬在2005年7月内退不属于正式退休人员,其在××公司改制后的2008年10月由××有限公司出具手续办理退休,且其集体身份也不属于托管人员,根据相关政策参加了××公司的改制,故原告张清芬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清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剑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