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阿卜杜伊米提.托合提与吴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伊米提.托合提,吴国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829号原告:阿卜杜伊米提.托合提被告:吴国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卜杜伊米提.托合提与被告吴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卜杜伊米提.托合提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卜杜伊米提.托合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55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