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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掌要与曾元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掌要,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方忠生,系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元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掌要与被告曾元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掌要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掌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掌要负担。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