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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与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45街89门**号。经营者甘钢铁,系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业主。被执行人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名武汉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经理。关于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诉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支付工程款5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景辉钢结构安装劳务队支付从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到2015年9月1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5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67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6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