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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蒋超、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蒋超,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住址:桂阳县欧阳海大道法定代表人胡雄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超,男。被执行人陈芳(系被告蒋超之妻),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超、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超、陈芳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