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冯玉球与汤德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冯玉球,被执行人:汤德军,本院在执行冯玉球申请执行汤德军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24号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