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3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升农场有限公司、陈瑛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东升农场有限公司,陈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31、1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东升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村。法定代表人:区景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瑛,女,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再审申请人广州东升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升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陈瑛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21、5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升农场申请再审称:(一)其实际尚未支付陈瑛的工资数额为5471元,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向陈瑛支付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9月16日工资46729.90元完全错误。(二)陈瑛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私自带走公司文件资料,并造成公司重要财务资料遗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一、二审判决认定其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三)其与陈瑛的案件和其与邓成明等23人的案件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完全一致,但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却完全不一致。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关于陈瑛的工资标准问题,双方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均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原审法院在对双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结合陈瑛的会计工作年限、技术等级(中级会计师职称)以及在东升农场期间任财务经理职务等情况,原审法院对陈瑛主张其工资收入试用期为7000元/月、试用期后为8500元/月的事实予以确认,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院,并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故本院不予赘述。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东升公司尚欠陈瑛工资46729.90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东升公司虽然主张其解除与陈瑛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其向陈瑛支付赔偿金亦无不当。综上,东升农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东升农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