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倩与李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倩,李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邱倩,广州诗意曼家居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书强,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关于邱倩诉李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李书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邱倩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162元;2、向申请执行人邱倩支付从2015年8月29日起计算到2015年9月1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4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477元,执行费59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强银行存款人民币47,38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