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宽与被告董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宽,董玉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高永宽,男,1945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董玉琴,女,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宽与被告董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宽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宽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永宽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杨慧宇人民陪审员 龚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