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振勇与被告赵建、龙源汇泰(滨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勇,赵建,龙源汇泰(滨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89号原告赵振勇,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孟祥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龙源汇泰(滨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负责人张宝全,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勇与被告赵建、龙源汇泰(滨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勇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勇撤回对被告赵建、龙源汇泰(滨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振勇负担25元。审判员 娄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