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夏鹏与钟方杰、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鹏,钟方杰,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273号原告夏鹏。被告钟方杰。被告金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鹏与被告钟方杰、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