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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区12号A8栋。法定代表人齐晓东。被执行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马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