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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武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伟,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777-2号申请执行人王武伟,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亮,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武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绿源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