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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梅河口市支行与孙立有、鄂洪君、闻晶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孙立有,鄂洪君,闻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肇俊峰,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满族,系原告海龙分理处客户经理,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立有,男,1968年1年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鄂洪君,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闻晶,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孙立有、鄂洪君、闻晶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利军审判员  隋亚红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