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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国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朝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印鸿,总经理。被告范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国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