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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余五珍与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五珍,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余五珍,女。被执行人: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法定代表人:钟燮鎏。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余五珍与赤壁市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赤壁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余五珍工资2585元。本院已执行25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