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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莫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韩辉、刘锐峰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韩辉,刘锐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希权职务:经理。被告韩辉,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莫旗。被告刘锐峰,男,33岁,汉族,个体,现住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辉、刘锐峰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