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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三保与李雪东、陶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王三保。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李雪东。被告陶静珍。原告王三保诉被告李雪东、陶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三保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三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三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