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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郭某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郭某。系赵某之夫。原告:郭某。第三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郭某与第三人孙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对孙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代审判员滕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杨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