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国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陈国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辉,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国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6元,减半收取8163元,由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鸿铭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