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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艳与沈阳恒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沈阳恒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45号原告关艳,女,满族。被告沈阳恒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艳诉被告沈阳恒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关艳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关艳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冯 菲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