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红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12层2单元1511。法定代表人王戈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女,汉族。被执行人乔红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646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乔红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红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乔红梅将位于北京市北河沿大街骑河楼北巷10号的新派公寓2楼202号的房屋腾退给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红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五千二百五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红梅按每月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红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一百四十八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红梅向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的房屋租金及有限电视费、网络使用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及以四万九千八百八十二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被执行人乔红梅实际付清四万九千八百八十二元之日止的滞纳金。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红梅向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的供暖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二千三百七十一元一角二分,及以三千二百六十六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青年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被执行人乔红梅实际付清三千二百六��六元之日止的滞纳金。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红梅应负担仲裁费九千二百五十二元五角六分的相应银行存款。八、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乔红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朱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