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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陈利珍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吕行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吕小唐,大队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利珍,农民。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法定举证期间内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该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临县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确认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是正确的。综上,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建栋审判员  刘云兰审判员  刘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