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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立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素玲与用益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立字第9号起诉人:马素玲。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本院收到马素玲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二00三年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岗子庄村民委员会强制收回马素玲“庄南”的承包地卖掉,所得土地补偿款全村人口均分。二0一三年岗子庄村民委员会又卖地,引起纠纷。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政府答复,建议岗子庄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分配方案,提交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再发放土地补偿款。现土地卖了未经任何人讨论,土地补偿费全归了有地户,有违社会公平正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岗子庄村民委员会补发承包地0.31亩。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岗子庄村民委员会补发承包地0.31亩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素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德胜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