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石望与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正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石望,张正节,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338号申请执行人何石望,男,194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曹明娥(系原告何石望妻子),住同原告何石望。被执行人张正节,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树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石望与被执行人张正节、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正节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