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顶和众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法定代表人:丁彦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华顶和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一渲,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顶和众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同意和解,暂未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庆明执行员 张晓双执行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