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付英、朱克荣、魏修状、魏宏与杨明山、安徽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金克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英,朱克荣,魏修状,魏宏,杨明山,安徽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金克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刘付英,女,192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朱克荣,女,195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魏修状,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魏宏,女,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山,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南阳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谷河路61号。负责人:赵雷。委托代理人:胡亚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克帮,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022772-X。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英、朱克荣、魏修状、魏宏与被告杨明山、安徽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金克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件情况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学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