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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叶小丽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丽,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初字第49号原告叶小丽。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卫东,县长。委托代理人郭忠堂,商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殿臣,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告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富来,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建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殿臣,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叶小丽因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小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忠堂、王殿臣,被告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建东、朱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如果原告叶小丽撤诉,二被告同意就原告申请事项予以办理,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提出如被告不履行颁证法定职责,原告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小丽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