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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吴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福绪,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