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关少鹏与杨振英、王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少鹏,杨振英,王丽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关少鹏,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英,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丽慧,女,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关少鹏与被告杨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王丽慧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振英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1年7月3日及同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各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其中第二笔借款原告是委托朋友林伟峰从其账户转给被告委托的收款人陈洁儿账户。杨振英承诺尽快归还,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但此后杨振英不知所踪,所欠本金200000元未归还。由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不少于50000元,现利息请求以50000元计算。被告王丽慧是被告杨振英的配偶,应共同承担债务。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关少鹏的身份证、被告杨振英的身份证、婚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2011年7月3日借据(原件1份)、2011年11月3日借据(复印件1份)、声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借款的合意以及利息的约定。3、收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收取原告所借款项的事实。4、证明(原件1份)、林伟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委托转账的林伟峰出具证明确认是受原告委托转出涉案借款。5、记账凭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交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中2011年7月3日的声明、借据及证据5,原告均已提供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中11月3日的借据、证据3因没有原件,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4,属于案外人林伟峰的个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7月3日,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本人杨振英,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现向关少鹏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计算。请通过银行转账存入以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南海支行;户名:杨玉英;账号:95×××14。”2011年7月4日,原告转账100000元至借据指定的杨玉英账户。2011年7月3日,杨振英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的借款利息按月5%计算,2011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日5‰计算。另查,被告杨振英与被告王丽慧于200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杨振英与原告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有原告的转账记录及被告杨振英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于2011年7月3日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原告另外主张其于2011年11月3日借款100000元予杨振英,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利息问题,杨振英承诺在2011年9月3日前后分别按照月利率5%及日利率5‰计付利息,上述利率均高于年利率24%,故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经核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利息远超5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500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照。综上,被告杨振英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被告王丽慧是被告杨振英的配偶,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王丽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英、王丽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予原告关少鹏;二、驳回原告关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两被告负担305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文舜审 判 员  梁惠妍人民陪审员  陈惠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观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