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魏映华与兴文县富安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映华,兴文县僰王山镇富安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魏映华,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杨龙刚,兴文县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文县僰王山镇富安小学,地址:兴文县僰王山镇富安街村。法定代表人王成彬,校长。委托代理人吴寿强、彭彬,兴文县僰王山镇富安小学领导。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映华与被告兴文县僰王山镇富安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映华因其他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魏映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