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显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显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杜显扬,生于2003年12月14日,村民。指定代理人杜春兴,村民。申请人杜显扬申请宣告李胜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胜菊,女,生于1978年3月7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鄂坪乡梓桐垭村2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李胜菊于2007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8年。2015年6月11日杜显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胜菊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胜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胜菊自2007年9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八年,故申请人杜显扬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胜菊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胜菊失踪。二、指定杜春兴为失踪人李胜菊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