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陕西京泰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业向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陕西京泰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五丈原镇西星街1号。委托代理人杨建平,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叶向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玉带路银达前排九号。委托代理人黄绍仁,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陕西京泰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叶向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京泰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陕西京泰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原告陕西京泰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雒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