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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97号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号华康商务大厦。负责人孙润生,主任。被申请人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春海,总经理。被申请人董春海。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春海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