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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亚波与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张亚波,居民。被告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阳光大厦S-01.法定代表人曹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询,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亚波诉被告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亚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