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爱林与张智利、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林,张智利,梁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刘爱林,无业。委托代理人何承义,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智利,个体工商户。被告梁亮,东风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林诉被告张智利、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林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亮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爱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林撤回对被告梁亮的起诉。审判员 陈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