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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北岗乡永祥村*组。委托代理人:陈守学,系岫岩满族自治县老年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哨子河乡马岭村小赵沟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守学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李妍,现年15岁。因双方为生活琐事口角,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分居。我现请求离婚,女儿由被告抚育。我俩有共同财产10万元,我要求给被告和女儿各4万元,我留2万元。被告辩称:我俩登记结婚属实。我俩生育一女孩属实,孩子在我这读书。原告于今年3月离家。我俩有存款不只10万元,她给我留了8万元,现在这些钱都没有了。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李妍,现年15岁。原告于2015年3月离家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离家后留给被告家庭财产8万元。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婚姻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名子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人民陪审员  赵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