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林财法与柳加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财法,柳加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林财法。委托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加友。委托代理人:陈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财法与被告柳加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财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加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财法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财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林财法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王胜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