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杏美、陈燕芳等与鄢清林、衢州市远鸿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杏美,陈燕芳,陈滨,鄢清林,衢州市远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周杏美,系死者陈乐均之妻。原告:陈燕芳,系死者陈乐均之。原告:陈滨,系死者陈乐均之子。委托代理人:余榕超。被告:鄢清林。被告:衢州市远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堂。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江先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支公司。负责人:刘勇。委托代理人: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杏美、陈燕芳、陈滨与被告鄢清林、衢州市远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杏美、陈燕芳、陈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鄢清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杏美、陈燕芳、陈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鄢清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杏美、陈燕芳、陈滨撤回对被告鄢清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