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军亮与被告余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亮,余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23号原告:杜军亮。被告:余芝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被告: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亮与被告余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军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军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杜军亮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180元,由原告杜军亮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