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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刘静与王文秀、魏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王文秀,魏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31-1号原告刘静,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秀,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世超,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王文秀、魏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0186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司继金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司继金提供担保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