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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某1、冯某2等与朱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朱某1,朱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42号原告冯某1,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冯某2(系原告冯某1之父),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连合、朱向南(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某1,女,成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朱某2(系被告朱某1之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杨某(被告朱某1之母),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冯某1、冯某2与被告朱某1、朱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1、朱某2、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冯某2撤回对被告朱某1、朱某2、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