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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徐宗璜与施左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璜,施左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徐宗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施左保,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璜诉被告施左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宗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宗璜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义进 来自